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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法治小讲堂|第十七篇 最高院观点: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因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全部支持而构成申请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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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4年10月15日,互达公司与九鼎公司“好城桑旦林”二期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九鼎公司施工完成后,九鼎公司起诉要求互达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等共计7500余万元,并申请法院保全互达公司财产7000余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互达公司支付九鼎公司工程款4000余万元。互达公司以九鼎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远远超过实际债权债务金额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九鼎公司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

九鼎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因其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而构成申请错误。

裁判观点

关于九鼎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否因其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而构成申请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申请错误的判断,应当从有利于财产保全制度功能发挥的角度,秉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一方总是会根据自己的有限认知,提出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但人民法院是以当事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判定。因此,民事判决结果并不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定,往往偏离当事人的预期,这也正是民事诉讼的风险所在。在财产保全申请人所提诉讼请求未获全部支持情况下,需透过其诉讼行为考量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上可归责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互达公司并未否认其与九鼎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九鼎公司作为承包人就其所建工程通过诉讼方式向互达公司主张工程款等相关合同权利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九鼎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其合同权利,并不存在通过诉讼损害互达公司权益的主观恶意。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九鼎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起诉要求互达公司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等共计7500余万元,其诉请获生效判决支持4000余万元。从该案判决看,九鼎公司与互达公司对直接影响工程款数额的实际施工面积存有争议,该问题系在诉讼中经司法鉴定才得以解决。而工程结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退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未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违约金及贷款损失,系九鼎公司基于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认为应由互达公司向其支付而提出诉讼主张,属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范围。九鼎公司与互达公司正是基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才引发该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能否成立需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方能确定。九鼎公司在起诉前不可能准确预见其诉请金额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其申请保全与欲诉请金额相当的财产不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不能因九鼎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而认定其申请错误。

  案件来源:(2020)最高法民申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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