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以下11种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公司管控方面
1.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规定。
2.对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管控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4.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5.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集团公司和公司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6.未建立健全重大经营投资事项管控制度体系或执行公司相关制度不力的,或有关制度体系不完整、不科学、不合理、不合规。
二、风险管理方面
1.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2.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3.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4.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5.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6.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考核审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