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六、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3.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4.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5.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6.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七、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1.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2.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4.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5.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6.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未按照投资批复意见实施。
7.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8.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并购方面
1.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3.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4.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5.未按照投资批复意见实施项目投资。
6.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7.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8.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9.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10.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11.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考核审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