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篇
九、改组改制方面
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3.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4.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6.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十、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1.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经营管控缺失。
2.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3.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4.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5.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6.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7.未按照投资批复意见实施境外投资项目。
十一、安全、质量、环保方面
1.违反安全、质量和环保方面的法规或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工作,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出现安全环保事故。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的分包商。
3.将生产经营场所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4.违反安全、质量和环保方面的法规或标准规范,进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物资采购、安全生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或其他服务。
5.未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三同时”要求。
6.未对投资实业开展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7.未对分供方的安全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8.未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时,应急处置不当导致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扩大。
9.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考核审计部